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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民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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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,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殡葬基本服务制度, 根据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《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民发{2018}5号)和《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长办发(2020) 26号)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对城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实行免除政策,具体内容如下:

一、基本殡葬服务免除对象

下列在长春市死亡并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的,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免除:

  1. 具有本市城区(含双阳、九台区)户籍的居民;
  2. 非长春市户籍的在长各大、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;
  3. 驻长部队现役军人、非长春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;
  4. 在长春市居住并取得《长春市居住证》的人员;
  5. 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。
二、免除六项基本殡葬费用
  1. 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运输费200元;
  2. 三天内普通冰柜遗体存放费120元;
  3. 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280元;
  4. 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;
  5. 一个价值100元以内的纸棺;
  6. 一年骨灰寄存费45元。
注:

       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消费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945元。 双阳区、九台区以当地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,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746.50元。 价格变动时可根据物价部门审批进行调整,据实结算。
       在长春市死亡,并符合基本殡葬费用免除条件的回族、维吾尔族、哈萨克族、柯尔克孜族、塔吉克族、乌孜别克族、塔塔尔族、东乡族、撒拉族、保安族等少数民族逝者, 根据国家规定,按照本民族习俗实行土葬后,参照本办法,享受945元基本殡葬费用补助。

三、享受免除领取程序
  1. 逝者户籍在长春市主城区、开发区的,家属(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)须在市殡葬服务中心办理遗体处理;逝者户籍在双阳区、九台区的,家属须在当地区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。
  2. 市殡葬服务中心、双阳区殡仪馆、九台区殡仪馆、市回族殡葬服务站负责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的初审工作,对核实无误的,费用直接予以免除;对有异议的,逝者家属需先行缴费,经核实后确属享受免除丧葬补助费的,逝者家属需提供相关材料,在1个月内到殡葬服务单位办理退费手续。
  3. 逝者为驻长部队现役军人,需提供《军官证》《士兵证》《学员证》;逝者为驻长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,需提供《学生证》。
  4. 对符合免除条件在外地死亡,并在当地办理遗体处理的,逝者家属应在3个月内凭死亡证明、火化相关材料、发票(含消费明细)并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后,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殡仪馆办理报销手续,火化地与户籍地基本殡葬费用收费标准不一致的,按照价低的标准报销。
  5. 六项殡葬项目均为基本消费。在殡仪馆内消费超过免除基本殡葬消费最高限额(城区945元,双阳区、九台区为746.5元)时,按最高限额免除;未超过最高限额的,按实际选项据实免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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